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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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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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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


    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翁岳生作序推薦
    集42位國內法學界菁英,歷時多年譯注完成
    為台灣釋憲解惑
    反思台灣司法制度的最佳讀本


    匯聚德國半世紀以來法學思考精髓,更見證戰後歐洲憲政秩序之發展;不僅包括德國現行憲政秩序之介紹,更兼蓄區域整體法秩序以及憲法史之探討。通讀除豐富憲政學理之外,更可獲得開啟憲法學未知領域之神秘鑰匙。相信此一中文譯注成果,除提供憲法學界豐富研究素材,更將對憲法理論之發展乃至釋憲實務之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計收57篇論著,探討以下三個主題:

    一、「憲法審判權」計17篇論著,一方面係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定位」出發,論述憲法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之關係,並探究其於現代社會之功能與重要性;另一方面則以「德國憲政發展之歷史軸線」為準,說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二次大戰後、德國統一乃至歐盟體制之發展過程中所扮演之決定性角色。面對此一憲法變遷過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顯然舉足輕重。

    二、「憲法訴訟」的9篇論著,除深入憲法訴訟制度與功能面向之探討外,亦復作為開啟憲法解釋與適用之先前理解。故而不僅包括各種重要訴訟類型之討論,同時亦兼及訴訟程序與訴訟制度面向之反省。

    三、「憲法的闡釋與續造」部分的31篇論著,深入討論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憲法規範具體解釋與適用之成果,整體而言係以憲法價值體系作為思考取徑,而後透過基本權保障範圍以及權力分立界限之確定,完成符合憲法價值取向之闡釋與續造。此外此一主題亦廣泛涉及外交、社會安全、環境保護、風險社會、財政憲法以及地方自治等具體憲法議題,顯見此類部門憲法議題之類型化亦屬未來憲法學研究之趨勢。

















    • 作者介紹





      Peter Badura教授

      1934年出生,於195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62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1964年獲聘於哥廷根大學,隨後於1970年轉任教於慕尼黑大學直至退休。Badura教授學術領域為公法學、法律哲學以及國家哲學。

      Horst Dreier教授

      出生於1954年,1985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曾任教於海德堡大學及漢堡大學,自1995年後為鄔茲堡大學法學教授,擔任國家法、行政法與法哲學課程。







    • 譯者介紹



      蘇永欽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2010年10月被遴選為司法院副院長。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以及法學院院長,並曾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法律實務工作。曾獲教育部第六屆國家講座主持人以及國科會傑出學者獎等榮譽,學術研究領域涵蓋憲法、民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即跨越傳統法學研究之窠臼,而取向學科之間的科際整合研究。

      吳信華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歷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期間並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以及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等學術機構擔任訪問學者。學術研究領域為憲法及憲法訴訟,歷年發表憲法與憲法訴訟相關著作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

      本書譯注者共計 42 位:

      王服清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石世豪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江嘉琪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玉君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專任教授
      李震山司法院大法官
      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林昱梅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林明鏘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林三欽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林明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吳信華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周元浙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孫迺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徐筱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翁曉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愛娥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淑芳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春生司法院大法官
      陳顯武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陳耀祥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陳正根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傅玲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盛子龍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黃錦堂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專任教授
      黃俊杰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文郁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永明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錕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張桐銳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張道義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葛祥林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楊子慧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蔡維音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蔡震榮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詹鎮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劉淑範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蕭文生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蘇永欽司法院副院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目錄導覽說明





    • 【上冊】
      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翁岳生
      中譯I本導讀: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蘇永欽
      中文版序
      前言(原書序)

      第一編憲法審判權
      Christian Starck著∕楊子慧譯
      憲法規範與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憲法規範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一、憲法最高性
      二、憲法的功能秩序
      (一) 憲法機關
      (二)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及政府的關係
      (三)聯邦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的關係
      三、聯邦國原則
      (一)各邦為獨立國家
      (二) 各邦權限的保護
      (三)基本權作為中央集權化的操縱桿
      四、憲法解釋與憲法之續造
      (一)憲法解釋
      (二)憲法之續造
      五、憲法訴訟法:程序、裁判及其理由
      貳、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一、政治實務與憲法規範
      二、透過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社會基本共識
      三、對外國的影響作用
      四、政黨
      (一)基本法第21條關於政黨資助的解釋
      (二)政黨對聯邦憲法法院的影響

      Fritz Ossenbuhl著∕吳信華譯
      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
      【中譯導讀】
      壹、憲法的維護與形塑作為立法者與聯邦憲法法院的共同任務
      貳、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的緊張關係
      一、立法的倡議與義務
      二、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立法者的導師
      三、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替代立法者(預備立法者)
      四、聯邦憲法法院成為立法者的監督者
      五、聯邦憲法法院成為一般法秩序的威權闡釋者
      六、國際條約的同意法律
      七、修憲的審查
      一、立法作為決策過程——程序與結果
      二、實質的審查模式
      三、規範審查的棘手地位
      肆、憲法基準、審查密度與立法的裁量空間
      伍、結語

      Stefan Korioth著∕劉淑範譯
      聯邦憲法法院和司法裁判(「專業法院」)
      【中譯導讀】
      壹、問題提要:部分任務重疊下之任務劃分
      貳、程序種類:對抗法院判決之憲法訴願
      參、對於審查權限之基本準則:「特殊憲法」之輕忽
      一、事實之認定與評價
      二、普通法律之解釋與適用
      三、訴訟程序之審查
      四、侵害強度之重要性
      五、受涉基本權利之重要性
      六、法官之恣意
      肆、發展之可能性

      Hans Meyer著∕陳春生譯
      德國統一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關係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憲法爭議性
      一、事後追溯與特別之序幕
      二、統一過程或機關訴訟之問題
      三、對德國統一社會黨∕德國統一民主黨
      四、選舉爭議
      (一)聯邦憲法法院與舊政黨之聯合
      (二)門檻條款:果斷的暫時處分還是法院扮演立法者角色?
      (三) 作為書信作者之法院
      (四)德意志社會聯盟與基督教社會聯盟:德東與德西名稱爭議
      (五)對於基本席位條款且因此對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之選舉審查
      (六)法院處於僵局:超額席位問題
      五、國會法之爭議性
      (一)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對於黨團地位之奮鬥前段
      (二)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為其黨團地位奮鬥(第二部分)
      (三)無國會調查權之國會調查:Gysi對抗聯邦眾議院
      (四)在聯邦憲法爭議事件中聯邦憲法法院徒勞無功之積極作為
      (五)些微之權利保護
      (六)有效之假定的管轄權
      參、憲法訴願
      一、統一過程之勞動與勤務關係
      (一) 貫徹公營機構中勤務關係之清算
      (二)研究機構之處理
      (三)法官與檢察官轉任之權限爭議
      (四)欠缺個人適合性之解約特別條件
      (五) 解約可能性之延長與欠缺專業資格之解約
      (六)對Stasi員工之特別解約權
      (七)持續在職之大學教師之身分問題
      二、統一過程之年金權與年金期待

      Matthias Schmidt-Preu著∕詹鎮榮譯
      前東德經濟之轉換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中譯導讀】
      壹、德國統一與經濟轉換程序
      一、再度統一作為歷史之出發點
      二、前東德經濟朝市場經濟轉換
      三、轉換及未決之財產問題
      貳、自由──社會之市場經濟作為經濟憲法上之目標規定
      一、貨幣、經濟暨社會聯盟條約
      二、自由──社會之經濟秩序的憲法原則
      參、所有權保障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於他人不法行為欠缺「被動正當性」
      (一)未決之財產問題
      (二)「被動正當性」及基本權之可歸屬性
      二、合憲賠償之基準
      (一)法治國原則之作用效力
      (二)賠償與衡量
      三、未決之財產問題以及溯及既往
      (一) 溯及既往之學說
      (二)施行日與信賴
      肆、轉換程序及未決財產問題之平等疑義
      一、平等原則之釋義學
      二、在未決財產問題領域中之平等原則
      (一)返還排除對抗返還原則
      (二)衡平給付之必要性
      (三)「價差」問題
      三、東西關係下之平等
      四、貨幣與經濟政策上之彈性
      伍、介於政治形成自由與憲法拘束間的轉換程序與未決之財產問題
      一、政治形成特權與法律拘束
      二、形成與判斷特權:以返還排除為例
      陸、合社會之利益衡平作為憲法要求
      一、矛盾調解與衝突解決
      二、轉換程序中之衝突領域
      (一)返還或補償?
      (二)舊所有權人對抗投資人
      (三)所有權人對抗使用人
      柒、評價

      Horst Dreier著∕江嘉琪譯
      憲法國家對歷史過往的克服
      【中譯導讀】
      壹、過往之克服之不可能性與不可避免性
      貳、 1945年與1989年之後的德國歷史過往的自我克服
      參、法律上過往之克服的主要課題
      肆、國家人事問題:繼續或不繼續,續任或解職?
      一、 1945年後公職的重建
      二、1989年後東德國家人事之清算與過渡
      三、小結
      伍、受害者:賠償、補償、復權
      一、對於過往評價改變之容許性
      二、1945年後納粹政權不義之補償
      (一)規定與法源的多樣性
      (二)償還
      (三)補償
      (四)受迫害者地位
      (五)國際法的規定
      (六)刑法上的復權
      (七)憲法問題
      (八)批評與回顧
      三、前東德政權受害者之財產返還、損失補償與復權
      (一)財產,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返還
      (二)職業與行政法上的復權
      (三)刑法上之復權
      (四)小結
      陸、加害人:刑法是過往之克服有效的工具嗎?
      一、受法庭審判的納粹主義
      (一)占領國法庭與占領法
      (二)德國法庭與德國刑法典
      (三) 「普通」刑法之適當性?
      (四)溯及既往問題
      二、東德政權不法的刑法克服
      (一)特殊途徑的延續
      (二)對於枉法行為的新裁判?
      (三)柏林圍牆射殺案件與溯及既往之禁止
      柒、代結論

      Jochen Abr. Frowein著∕王服清譯
      憲法的歐洲化
      【中譯導讀】
      壹、開端
      貳、基本法第23條非完整認清的憲法革命
      參、特殊的歐洲共同體憲法之規範
      肆、歐洲聯盟的憲法訴訟程序作為成員國的憲法訴訟
      伍、基本權利的保護之歐洲化
      陸、結論

      Jurgen Schwarze著∕程明修譯
      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之「合作關係」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只要 I 」判決引發的效應
      參、聯邦憲法法院的「馬斯垂克」判決
      肆、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最新發展
      伍、結語與展望

      Christian Tomuschat著∕吳志光譯
      作為其他國家憲法法院比較對象的聯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前言
      貳、憲法審判權的歷史
      參、憲法審判權的組織及程序
      一、憲法法院的類型
      二、憲法法院之組成
      (一)憲法法院法官之任用
      (二) 憲法法院法官人數
      (三)憲法法院法官的資格
      (四)憲法法院法官選任方式
      肆、憲法法院的權限
      一、規範審查
      (一)預防性(事先的)規範審查
      (二)抽象規範審查
      (三)具體規範審查
      (四)規範審查之基準
      (五)結論
      二、中央(聯邦) 與地方(各邦)之權限爭議
      三、機關權限爭議
      四、政黨違憲審查制度
      五、憲法訴願
      六、其餘的程序
      七、總評
      伍、重要的個別議題
      一、政治問題
      二、司法自制
      三、審查基準
      陸、憲法裁判之若干重點
      一、生命權之保障∕死刑
      二、墮胎問題
      三、廣電自由
      四、歐洲整合
      柒、結論:憲法法院間的對話——期望或實際?

      Klaus Lange著∕陳耀祥譯
      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
      【中譯導讀】
      壹、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基本關係
      一、各邦憲法法院及其任務
      二、聯邦憲法法院基本上承認邦憲法法院之自主性
      三、聯邦及邦憲法法院審判權之限制
      貳、聯邦法之適用作為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對象
      一、邦憲法法院審查權之開放
      二、邦及聯邦基本權利之內容相同
      (一)重要性

















    前言

    憲法的理論與實踐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為重要的法領域之一,而以憲法為研究課題的憲法學,對於憲法理論的發展及憲法規範的實踐,具有關鍵性的地位。我國早期因受政治及社會等特殊歷史背景之影響,憲法的發展相對於其他法領域較為遲緩。近年來,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的變遷,法治國家理念興起,人民權利意識逐漸提高,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其地位更顯得重要,憲法學理的探討亦隨之有所進展。特別是外國學理與法制的引介與繼受,不僅為憲法學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料,並注入新的思想與觀念,對我國憲法乃至於整個公法的研究發展,帶來成長與前進的動力。

    在外國法的繼受與比較法的研究上,影響我國公法學最深者,莫過於日本與德國。起初前者的影響顯然大於後者,晚近後者已逐漸取代前者。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基本法(憲法)注重人權保障與社會法治國的建立,並設立聯邦憲法法院制度,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權。在此基礎下所發展的憲法理論與實踐經驗,自然具有相當高的學術價值,值得參酌。拜留學德國之賜(主要是1960年以降),我國憲法學的研究逐步吸收德國的學說與實務見解,於釋憲實務上,亦常以德國為參考對象,並擷取其精華(例如比例原則)。尤值一提的是,現任大法官中擁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者即有七位,若再加上兩位有德國學術背景者,更高達九位,將近三分之二,若謂我國憲法深受德國影響,實不為過。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全球化的驅動下,不同法系間(主要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距已逐漸縮小,我國法制與學說受英美影響者,亦所在多有,憲法自不例外,美國最高法院裁判的翻譯與研究,即是一例。因此,我國憲法受外國影響之程度,只是相對比較之問題。未來,我國憲法受美國影響之比重,將會逐漸增加。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乃德國學界為紀念聯邦憲法法院成立50周年而出版,由Peter Badura與Horst Dreier兩位教授擔任主編,集合德國當代公法學菁英合力撰述,就德國近年來重要之憲法學理論與實務發展,以論文方式呈現,共計57篇,輯為兩大巨冊,其體材完整,內容精詳,可謂集德國憲法之大成,為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著作的一時之選。惟國人礙於語言能力,未必皆能閱讀原文。此次在國科會計畫資助下,得以集國內優秀學者眾人之力將其譯成中文,實屬難能可貴,對我國學術界而言,意義非凡。外國文獻之中文翻譯及出版工程浩大,先前司法院亦曾結合多位學者,翻譯並出版《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一書,且陸續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選輯(目前已有12輯),深知其中難處。這次參與翻譯工作之學者,計有42人,費時逾四年,他(她)們所投入的時間、精力及對國內學術的貢獻,足為日後法學界群策群力的典範,值得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與讚許。本論文之出版,相信必能為我國憲法研究提供豐富的比較法資料,對我國法學發展與憲法解釋之實務運作,亦將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德國於聯邦憲法法院成立25周年時,首度出版紀念論文集,轉瞬間,50周年紀念論文集又已問世。50年來,德國與我國在憲法理論與實踐上均有長足的進步,這兩本論文集堪為德國憲法發展的時代見證,同時也提供我國反思與借鏡的素材。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或許難有完善之一日,但至少期許每過25年,都有值得稱許的進展與成就。

    翁岳生謹識 2009年11月15日

    中譯導讀

    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蘇永欽


    成立於1951年9月28日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1年慶祝50歲的生日時,57位德國公法學教授共同撰寫了兩大冊的祝賀文集,我們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全部的譯注。投注這麼多的心力,當然需要很好的理由,讀者在閱讀之前,應該也想知道,這本書所以被國科會肯定為經典而特予補助,經典在哪裡。

    因為這本書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權為核心,從各種角度探討這個存在半世紀之久的憲政司法制度,我們就從它的法律與政治意義說起。以違憲審查而言,聯邦憲法法院當然不是現今唯一的典範,相對於美國早在1803年就開啟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更只是相當晚近的創新,但是這個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總結了威瑪民主經驗,參考了幾個主要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在西邊的聯邦德國建立的新制,確實有力的證明了憲法以此種方式司法化,可以鞏固以人權為基礎的多數決民主,和以分權為基礎的法律統治。特別是對一個沒有經過長時間錘鍊,需要快速鞏固的新興民主國家而言,建立一個具有櫥窗作用,由少數受到信賴的法律專業者組成的司法機關,以其崇高地位和特殊視野,去調和人權和多數決的矛盾,理清法治的分權前提,的確有其無可替代的優點。美國憲法宣揚的人權綸音,幾乎要到一個半世紀之後才真正在社會的底層發酵,德國基本法卻只花了半個世紀的時間就浸潤到整個社會的肌理,和聯邦憲法法院的「集中違憲審查」,有著相當大的關係。

    這樣一個憲政制度的成功,自非偶然。但和另外一個德國人對世界文明的重大貢獻——民法典——相比,聯邦憲法法院又顯然是在相當匆忙的情況下問世。考據基本法制定的史料,1948年11月16日當制憲大會討論到設置聯邦憲法法院的第93條時,對於要不要把它從一般法院體系獨立出來,代表們都還莫衷一是。從戰後德國公法學的文獻也可以看出來,朝野曾舉辦了多場研討會,深入比較了包括美國、奧地利在內的,以及早期萌芽的各種違憲審查制度,顯示決策者在典範尋找上付出的努力。但就基本法的形式體例而言,聯邦憲法法院始終只是「司法」章中的一個法院,足以和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聯邦總統、聯邦政府比肩而立的「憲法機關」地位,還是後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條才加上去的。而真正賦予聯邦憲法法院在德國憲政民主上無可取代的獨特地位的,還是它自己的實踐,它的豐富判決不僅引導了德國戰後公法學的發展,使法學院的教授大部分時間只是跟在它後面做理論的補強,而且在人民心目中構築了民主長城的的地位,幾乎每次的機關聲望調查,聯邦憲法法院都能獨占鼇頭。從1970年代開始,它的成功經驗更外銷到其他歐洲國家,乃至亞洲、拉丁美洲,1990年代東歐和舊蘇聯國家建立西方式的憲政主義,在司法上幾乎全部以德國為師,使它在新世紀的典範地位益加確立。

    深入認識這樣一個成功的典範,則是為了讓台灣的釋憲制度走得更穩。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限源於1946年公布的憲法,比西德1949年才制定的基本法還早,當然不可能有所借鑑。行憲前司法院解釋一般法令的制度才是大法官解釋的前身,憲法的創新只在:一、組織上特設大法官來行使司法院的此項職權,二、解釋的標的從一般法令擴張到憲法。但因為引進了Hans Kelsen的規範階層理論,並把法律牴觸憲法而無效的認定權賦予司法院,遂為集中的違憲審查制奠下基礎。當第一屆大法官依自訂的規則行使解釋權時,還未建立明確的違憲審查程序,不過至遲到了1958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已經開始借鑑德國的憲法法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許可人民在窮盡訴訟途徑後,也有了聲請大法官解釋法令違憲疑義之權。但違憲審查真正開始發揮功能,是到了1982年大法官參考奧地利的制度作成第177號解釋,使聲請人的原因案件能因法令違憲而得到特別救濟以後。此一解釋改變了整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風貌,從以機關聲請為主的政府諮詢者角色,很快的轉變為以人民聲請為主的人權保障者角色,隨著民主化的腳步加快,大法官在台灣的憲政秩序中也取得了舉足輕重的地位。這樣經由立法和解釋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雖然更接近理念上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源的奧地利憲法法院,特別是司法院和奧地利憲法法院一樣沒有對裁判的違憲審查權;但因為憲法學者普遍學習德國戰後的公法理論,影響所及,大法官在實體憲法的解釋上,特別是人權部分,可以明顯看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影子。在憲法文本與社會條件都大相逕庭的情形下,台灣的憲政司法制度和憲法釋義學遲早必須走出自己的路,至少也要發展出自己的特色,固然已是我國公法學界的共識,然而即使從制度選擇的角度來看,也唯有當我們更能精確掌握這個重要典範的精髓,了解其發展過程及配套條件,乃至評估其憲政功能的特長與不足時,才能藉以反思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何去何從。

    想要深入了解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歷史、組織、程序和憲法觀,本書正好是一本非讀不可的書。從文獻的體例來看,它不是體系論述的教科書,也不是逐條釋義,依目錄學的分類,它「只是」長達兩巨冊的「祝壽論文集」。但德國公法學界都很明瞭它的意義,不僅僅是年度大事,事實上延續1976年成功出版了慶祝成立25年論文集的先例,25 年後再次出版成立50年論文集,等於已經樹立了一個德國公法學界的重要傳統,以參與學者的認真程度而言,絕對可以稱之為世紀大事,不是氾濫成災的一般祝壽論文集可以相提並論。1976年由曾任憲法法院法官的學術重鎮:Friesenhahn, Leibholz, Zweigert和Drath等教授,加上有憲法法院研究助理經歷、後來也在公法學界各擁一片天的Geck, Roellecke和Zacher教授,共同組成編輯群,而由時任哥廷根大學校長的Starck教授擔任執行主編,以清一色的大學教授為邀請對象,共蒐羅了40篇論文,分上下兩冊出版,到今天為止,還是憲法文獻中引用率最高的著作。

    成立25年慶賀論文集之所以成功,不僅在於作者均屬慎選的公法菁英,更重要的是各篇論文都經過嚴密規劃,實際上比起一般精心編輯、同樣由論文組成的憲法手冊(Handbuch),因為有全國性的作者群為基礎,而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可讀性。它的內容除涵蓋了實體和程序問題的系統論述,也有歷史、實證

















    憲法的理論與實踐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為重要的法領域之一,而以憲法為研究課題的憲法學,對於憲法理論的發展及憲法規範的實踐,具有關鍵性的地位。我國早期因受政治及社會等特殊歷史背景之影響,憲法的發展相對於其他法領域較為遲緩。近年來,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的變遷,法治國家理念興起,人民權利意識逐漸提高,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其地位更顯得重要,憲法學理的探討亦隨之有所進展。特別是外國學理與法制的引介與繼受,不僅為憲法學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料,並注入新的思想與觀念,對我國憲法乃至於整個公法的研究發展,帶來成長與前進的動力。

    在外國法的繼受與比較法的研究上,影響我國公法學最深者,莫過於日本與德國。起初前者的影響顯然大於後者,晚近後者已逐漸取代前者。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基本法(憲法)注重人權保障與社會法治國的建立,並設立聯邦憲法法院制度,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權。在此基礎下所發展的憲法理論與實踐經驗,自然具有相當高的學術價值,值得參酌。拜留學德國之賜(主要是1960年以降),我國憲法學的研究逐步吸收德國的學說與實務見解,於釋憲實務上,亦常以德國為參考對象,並擷取其精華(例如比例原則)。尤值一提的是,現任大法官中擁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者即有七位,若再加上兩位有德國學術背景者,更高達九位,將近三分之二,若謂我國憲法深受德國影響,實不為過。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全球化的驅動下,不同法系間(主要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距已逐漸縮小,我國法制與學說受英美影響者,亦所在多有,憲法自不例外,美國最高法院裁判的翻譯與研究,即是一例。因此,我國憲法受外國影響之程度,只是相對比較之問題。未來,我國憲法受美國影響之比重,將會逐漸增加。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乃德國學界為紀念聯邦憲法法院成立50周年而出版,由Peter Badura與Horst Dreier兩位教授擔任主編,集合德國當代公法學菁英合力撰述,就德國近年來重要之憲法學理論與實務發展,以論文方式呈現,共計57篇,輯為兩大巨冊,其體材完整,內容精詳,可謂集德國憲法之大成,為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著作的一時之選。惟國人礙於語言能力,未必皆能閱讀原文。此次在國科會計畫資助下,得以集國內優秀學者眾人之力將其譯成中文,實屬難能可貴,對我國學術界而言,意義非凡。外國文獻之中文翻譯及出版工程浩大,先前司法院亦曾結合多位學者,翻譯並出版《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一書,且陸續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選輯(目前已有12輯),深知其中難處。這次參與翻譯工作之學者,計有42人,費時逾四年,他(她)們所投入的時間、精力及對國內學術的貢獻,足為日後法學界群策群力的典範,值得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與讚許。本論文之出版,相信必能為我國憲法研究提供豐富的比較法資料,對我國法學發展與憲法解釋之實務運作,亦將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德國於聯邦憲法法院成立25周年時,首度出版紀念論文集,轉瞬間,50周年紀念論文集又已問世。50年來,德國與我國在憲法理論與實踐上均有長足的進步,這兩本論文集堪為德國憲法發展的時代見證,同時也提供我國反思與借鏡的素材。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或許難有完善之一日,但至少期許每過25年,都有值得稱許的進展與成就。

    謹識 2009年11月15日



    中譯本【中譯導讀】
    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
    蘇永欽

    成立於1951年9月28日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1年慶祝50歲的生日時,57位德國公法學教授共同撰寫了兩大冊的祝賀文集,我們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全部的譯注。投注這麼多的心









    編/譯者:蘇永欽等人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精裝
    分級:普級
    開數:18開17*23cm
    頁數:1884

    出版地:台灣













    商品訊息簡述:








    • 作者: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追蹤







    • 譯者:蘇永欽等人








    • 出版社:聯經

      出版社追蹤

      功能說明





    • 出版日:2010/10/26








    • ISBN:9789570836844




    • 語言: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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